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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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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輛廢車已經無法開動想報廢回收處理,需不需要付費? |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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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您不需要付任何費用,若您要廢車回收,可經由0800-085717免費資源回收專線或經由基管會網頁 (recycle.epa.gov.tw)「回收百科」「回收管道查詢」中選取回收商資料,與該回收商聯絡後,將至您指定之地點將廢車拖走,並請記得向該回收商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可向本署申請獎勵金。 |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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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申請之注意事項為何? |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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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每輛汽車為新台幣3000元,機車為每輛新台幣1000元;獎勵對象為廢車之登記名義人,申請程序即確實填寫「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一聯獎勵金申請聯,簽名或蓋章及檢附文件黏貼於背面,一併寄回即可,第五聯為車主存查聯請妥為保管。 |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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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的文件為何? |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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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為個人,應檢附車主本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檢附公司執照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車籍證明函件,政府機關則檢附公文或車籍證明函件,並在獎勵金申請聯簽名或蓋章。 |
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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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獎勵金汽車3000元;機車1000元;如車主死亡,該如何申請獎勵金? |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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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車主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如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籍的戶口名簿影本,再附上車主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限定為一等親)如車主之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由代理人代理之。 |
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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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輛登記為公司車,若公司結束(倒閉),該如何申請獎勵金?又當初以公司名義購買車輛,如今公司己經結束,該怎麼辦理廢車報繳呢? |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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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撤銷公司登記證明影本,加上前公司負責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由前公司負責人申請獎勵金。辦理廢車報繳應繳交該車的證明文件(如行車執照、原始資料、稅單),及公司停止營業證明,負責人或代理人出示身份證明簽名切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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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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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有到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繳手續,也可以向回收基管會申辦廢車回收嗎? |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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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您可針對補助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獎勵金汽車3000元;機車1000元提出申請,只要您攜帶行車執照影本或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及身份證影本,一樣可以完成廢車回收手續。因為您尚未到監理單位完成報廢手績,請您撥空帶車牌到監理單位完辦理報廢手續。 |
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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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子領的是台灣省車牌,可以在台北市回收嗎? |
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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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廢車可就近交由各地環保局登記認可之回收商處理,及就近至各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績。 |
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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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聯單遺失,該如何申請? |
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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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行政院環保署回收基管會(物品回收組)詢問。經補發後,持「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遺失切結單」,至原回收廢車回收商處加蓋回收商之回收清除專用章或附上原車主存查聯及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一併以掛號寄至台北郵政3257號信箱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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